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110號原告四通房屋仲介有限公司代表人 廖健雄 上列原告因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提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千元,未具原告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