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58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蔣文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惠圓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7,
032元,應繳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