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押金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6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淑梅
蔡明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煜凱 間返還租押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2萬元(見本院卷第22頁),應徵裁判費67,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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