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99號聲請人 李元田 上列聲請人李元田因與相對人 張碧霞 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李元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系爭本票(票號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之提示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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