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5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董冠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51號),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所引用附表編號10、11分別關於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之記載分別更正為「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所引用附表編號10、11分別關於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之記載,顯係誤繕,應予分別更正為「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玄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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