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56號原告正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立乾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630元【計算式:面積
5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43,126元=215,6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