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80號原告 林冠廷 被告 洪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對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將道歉啟事刊登於新聞紙、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應將道歉啟事刊登於被告所有之臉書帳號及臉書「爆料公社」社團,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分別徵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00元(計算式:
3,000元+3,000元+8,700元=14,7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3,000元,尚應補繳11,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書記官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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