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508號
聲請人
即參加人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聲請人就原告富邦產物保險有限公司與被告 李丞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書記官張嘉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