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05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胡嘉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零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九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計收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連續計付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1,010元整及自民國111年03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03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計收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每次連續計付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二、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爰相對人胡嘉偉於民國109年06月0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9年06月01日起至民國112年06月01日止,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機動調整」,目前為年息百分之1.845計付,本貸款利息自撥款日起第一年由政府補貼利息,自第一年期滿後由相對人負擔利息,若相對人第一年第七個月起積欠本貸款本金達三個月者,即停止利息補貼,前述經相對人清償積欠本貸款本金及利息且恢復正常繳款後,得繼續補貼利息至本貸款第一年第十二個月止,但第一年第七個月至第十二遲延繳還本金之月份,不在予以利息補貼,政府停止補貼利息時,全部貸款利息應由相對人負擔。依貸款契約書第十四條:一、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者。…六、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支付利息、費用、其他應付款者。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111年03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期採固定計收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最高支付期數為三期。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51,010元整,及自民國111年03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