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附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四年度台附字第七0號
上訴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SINGAMASCOM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送達代收人
號信箱)被上訴人高怡興業有限公司
6樓兼法定代理人 李義智 被上訴人丁○○
號2己○○甲○○
6樓戊○○怡寶開發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涂素霞 被上訴人丙○○
乙○○吉岩開發有限公司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李義智上列上訴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SINGAMASCOMPANY〈PTE〉LTD)因自訴被上訴人丁○○、己○○、李義智、涂素霞、甲○○、戊○○違反公司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六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上訴人自訴被上訴人丁○○、己○○、李義智、涂素霞、甲○○、戊○○違反公司法案件(原審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四七九號),原審係維持第一審諭知本件自訴不受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判決認為其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則刑事訴訟部分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不得就其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謝俊雄
法官陳世雄法官蘇振堂法官吳信銘法官徐文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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