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711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告 歐祐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089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1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6萬2,666元)
1
利息
25萬9,292元
114年6月21日
114年6月24日
(4/365)
14.9%
423.39元
小計
423.39元
合計
26萬3,089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