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27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711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告 歐祐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089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1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6萬2,666元)

1

利息

25萬9,292元

114年6月21日

114年6月24日

(4/365)

14.9%

423.39元

小計

423.39元

合計

26萬3,089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

書記官吳淑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