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74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74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748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采映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64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采映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欄㈡補充「被告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匯款交易明細、 林銘輝彰化商業銀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在賭博網站賭博財物,助長投機僥倖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實有不該,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期間,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及坦承犯行及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建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怡芬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26403號被告吳采映女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采映基於公然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6年間某時起,註冊「九州娛樂城」(網址詳卷)帳號及密碼後,上網連接至上述可供公眾上網登入網站下注賭博,賭博方式係以具有射倖性之線上電子遊戲為賭博標的,下注金額不等,若遊戲獲勝,可依其下注金額,扣除依賠率計算之抽佣後取得彩金,如未獲勝,則所下注金額均歸簽賭網站所有,以此方式與之對賭,並不定期進行結算,所累積之遊戲點數,得以隨時按照賭博網站介面操作,以約定之比例,兌換回現金匯入其註冊時指定之金融帳戶內。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吳采映於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㈡「九州娛樂城」網站列印畫面、被告匯款之交易明細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公然賭博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檢察官林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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