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28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楊鎮愷 債務人 許春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4,010元,及其中新臺幣29,630元自民國99年4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9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300元,最高以連續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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