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8號原告草嶺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正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翠汶 、 黃文源 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0,07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