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516號債權人丁○○債務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債務人乙○○、丙○○○、甲○○請求之依據為連帶、共同或分別,併其依據。
二、債務人乙○○、丙○○○、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