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小字第912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士小字第91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伍仟捌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新台幣(下同)1,0
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書記官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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