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98號上訴人 賴朝發 被上訴人 賴秀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
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5/10,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所規定,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8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9年4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