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投刑簡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投刑簡字第48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適用之法律部分,應補充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適用之法律部分,漏載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應予補充。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