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小字第2191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士小字第2191號
原   告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6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肆仟玖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失
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
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96年度促字第21355號核發支付命令
,被告並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因前開支付命令已失其效力
,亦無依法應經強制調解事由存在,視為債權人即原告已對
債務人即被告提起訴訟,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三、本件被告未到庭辯論,僅以該項債務尚有糾葛向本院提出異
議。唯查:原告業已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等件為證,經核與原
告主張內容相符,被告既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自應信
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其請求為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吳俊明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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