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交簡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中交簡字第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雲連
廖文宏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331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雲連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廖文宏過失傷害人,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9行「機車沿信義街」補充為「機車自西向東沿信義街」,第13行「當時天候、路面」補充為「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市區○○道路○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詎良好」、第16行「兩車遂發生碰撞」補充為「林雲連騎乘之重型機車左車尾遂與廖文宏騎乘之重型機車右前車頭發生碰撞」,及最末行後補充「林雲連、廖文宏肇事後於員警到場處理時主動向警承認其為肇事者,向警自首並接受裁判。」,及證據部分補充「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查:被告林雲連、廖文宏行為後,刑法第284條業於民國10
8年5月29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800053451號令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284條原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0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0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00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284條則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被告行為時之舊法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即修正前刑法第28
4條第1項之規定處斷。㈡按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
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規定係就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同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同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及致重傷)罪、同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傷害(及致重傷)罪之基本犯罪類型,對於加害人為汽車駕駛人,於從事駕駛汽車之特定行為時,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之特殊行為要件予以加重處罰,已就上述刑法第
276條第1、2項,同法第284條第1、2項各罪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而成另一獨立之罪名,自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被告林雲連於本件車禍發生時未領有機車駕駛執照,業經被告林雲連於警詢時供述在卷,是被告林雲連無駕駛執照而騎乘重型機車,不慎與告訴人即被告廖文宏發生碰撞而致告訴人受傷,核其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致傷害罪,被告廖文宏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無照駕駛而過失致傷害罪。
㈢又被告林雲連、廖文宏肇事後留在現場,於警察至肇事現場
處理時,向警承認其為肇事者,而向警自首並接受裁判,有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可資為憑,應認被告2人係於為警發覺其本案過失傷害犯嫌前,即主動在現場向警自首而接受裁判。被告2人既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之規定,爰依法各減輕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林雲連、廖文宏對於道路交通安全未多加注意而
釀本件禍事,雖非如故意行為之惡性重大,但被告林雲連、廖文宏對於本案車禍之發生,確實具有過失,並分別造成對方受有傷勢;犯罪後雖坦承犯行,然至今未能達成和解或尋得彼等諒解,暨審酌被告過失程度、肇事之情節、所受傷勢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修正前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