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重上更一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號被上訴人東隆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駿華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上訴人 林財源
居臺中市○○區○○○道○段000號00樓之0 林國斌
呂采玲 林曉楓
林詳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郭宜芳
法官黃悅璇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書記官吳新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