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0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669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債務人 吳宇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參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陸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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