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4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瑞倫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瑞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許瑞倫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朴簡字第31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2年確定,嗣經本院以105年度撤緩字第13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又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34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且移付接續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民國107年3月1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7年2月27日,有該署106年5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601645470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書記官朱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