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218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務人 趙國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柒仟零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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