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3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37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坤鍾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8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郭坤鍾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郭坤鍾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上午10時45分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街000號之億萬里特賣廣場內,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陳列架上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後未結帳逕自離去時,嗣經該店店長 鄭惠玲 查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㈠被告郭坤鍾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見偵查卷第17至19頁、第69至70頁)。
㈡證人即前開商店店長鄭惠玲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查卷第25至26頁)。
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見偵查卷第29至37頁)。
㈣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暨翻拍照片共4張、扣案物品照片1張(見偵查卷第39至43頁)。
三、論罪科刑:㈠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加重其刑之說明:
⒈被告前⑴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1
42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同院以108年度簡字第196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開二案,復經同院以109年度聲字第78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⑵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年易字第115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⑶復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嘉簡字第55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開⑴至⑶案件經接續執行,於110年5月16日執行完畢,復因執行另案拘役刑,於同年6月5日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⒉又按刑法第47條第1項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固不生違反憲
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而於前揭法條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參照)。查,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其於上開案件執行完畢之1年內再為本案竊盜犯行,足見被告未從中記取教訓,守法觀念淡薄,且其自制力及對刑罰反應力亦屬薄弱,倘仍以最低法定本刑為量刑之下限,無法反應本案再為竊盜犯罪之特別惡性,而與罪刑相當原則有違,是參諸前揭解釋意旨,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㈢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猶不知記取教訓,復犯本案,顯見其前刑之宣告、執行對其均未生警惕之效果,竟仍不思以己力賺取金錢,任意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之財產安全,所為實有不該,本不宜寬貸;惟念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自陳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見偵查卷第17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復考量本案所竊財物價值,且經告訴人取回(見偵查卷第37頁),其犯罪所生之危害程度已獲減輕,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末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所竊得之物品,既經前開商店店長鄭惠玲領回,已詳前述,足認該等物品已實際發還被害人,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案經檢察官戚瑛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七、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所竊商品數量1七七乳加巧克力2條2大茂土豆麵筋1罐3同榮紅番茄汁鯖魚1罐合計價值共新臺幣1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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