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簡調字第2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簡調字第292號給付保險金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1月2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潘玉珍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乙○○ 到
  相對人代理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代理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下同)九十七年十二月六日前,給付聲請
  人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元及自九十六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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