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金上訴字第9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上訴字第92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書羽 (原名 林怡嘉 )選任辯護人 陳中為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53號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400、12157號;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2713號、112年度偵字第133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7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林書羽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查被告提起上訴後,於本院審理明白表示對於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及罪名等均不爭執,僅針對原審宣告之「量刑」提起上訴,認為原審量刑過重(本院卷第141至142頁審理筆錄參照),依據上開條文規定,本院審判範圍僅及於原判決「量刑」妥適與否,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罪名」均不在本院審理範圍內(上開條文立法理由參照)。
二、被告量刑上訴意旨: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則被告於審判程序中自白犯罪,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此外,亦請鈞院審酌本件被告前無故意犯罪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係初犯並無前科,尚有大好前程可期,僅因年輕識淺、社會經驗及法律知識均有不足,不知行為之嚴重性,一時失慮、誤信他人說詞以致誤罹刑典。惟審酌被告犯後於審判中已坦認錯誤且自白犯罪,顯然深具悔意,態度誠懇,爰懇請鈞院惠予從輕量刑,以啟被告自新之機會。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提供帳戶資料之幫助行為,同時幫助不詳詐欺集團
成員詐欺告訴人 張永相 、 曾啟聖 、被害人 林正成 、 楊雅婷 、告訴人 邱昌煦 共5人,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一幫助洗錢罪。
㈢刑之減輕:
⒈洗錢防制法第16條業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16日
生效施行,就自白減刑之要件,舊法係規定「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而修正後新法規定「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始得減刑,依據新舊法比較結果,舊法較有利於被告。查被告於本院審理自白洗錢犯行(本院卷第141頁),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⒉被告係幫助他人犯一般洗錢罪,所犯情節均較正犯輕微,均
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與上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減刑規定,依法遞減之。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㈠原審以本案事證明確,予以就被告部分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原審判決後,被告於本院自白洗錢犯行,此部分原審未及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尚有未合,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提供金融帳戶供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取財及洗錢,
使正犯得以隱匿其真實身分,憑恃犯罪追查不易更肆無忌憚,而助長詐欺取財之歪風,對社會財貨秩序、正常經濟交易安全及人民財產權構成嚴重危害,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及檢警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並致告訴人及被害人等5人受有財產上損害達新台幣280萬元,兼衡其本身未實際參與詐欺集團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之責難性,及犯後否認犯行,至本院審理時始坦承之態度,迄今尚未與告訴人及被害人等達成和解賠償損害,且無視曾因提供帳戶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前案教訓,再犯同罪質之本案,惡性非輕,暨其自述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從事○○○,月收入約4萬元,獨居之家庭經濟狀況(原審卷第13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就所處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姜智仁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李基彰移送併辦,檢察官謝錫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蔡川富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邱斈如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欺集團施用詐術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1張永相111年5月底某日,由臉書某群組「 孫慶龍 老師」對張永相佯稱:使用「Linargo」程式買國際黃金股票,並依其指示操作云云,致張永相陷於錯誤。111年7月25日12時53分200萬元2曾啟聖111年6月10日,以探探交友軟體暱稱「 小靜 」結識曾啟聖,且互加入為好友,並改以LINE暱稱「春梅」對曾啟聖佯稱:下載「MetaTrader5」APP註冊會員,可以投資外幣買賣賺取價差云云,後由LINE暱稱「ICMarkets03」對曾啟聖佯稱:入金至指定帳戶,且不得標註任何事項云云,致曾啟聖陷於錯誤。111年7月29日11時20分30萬元3林正成111年7月上旬某日,以臉書暱稱「 王曉麗 」結識林正成,且互相加入LINE為好友,「王曉麗」對林正成佯稱:可以投資理財,並推薦投資平台客服云云;而後由該投資平台客服對林正成佯稱:需轉帳至充值帳號,要出金時,需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8萬元云云,致林正成陷於錯誤。111年8月1日15時18分28萬元4楊雅婷詐欺集團先於奇摩網站刊登「財經達人- 陳淳風 」之理財資訊,嗣楊雅婷於111年6月16日瀏覽該資訊,依上載聯絡方式加入對方LINE,即以暱稱「特助- 張雪 」,向楊雅婷謊稱上網註冊(網址:https://linargogroup.com/)平台帳號投資國際黃金指數獲利豐厚云云,致楊雅婷陷於錯誤匯款。111年7月27日12時20分許17萬元5邱昌煦透過LINE,以暱稱「 曉雅 」、「台灣區域客服」之名義,向邱昌煦誆稱:可於網路上開設店舖獲利,然若有買家下單則需先墊款等語,以此詐術,使邱昌煦誤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匯款。111年8月1日上午10時26分許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