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9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國瑋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國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李國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經查,上開受刑人李國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5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3月、以108年度聲字第209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接續執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4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3264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9年7月2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9年7月1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於
109年4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3264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得勝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