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311號原告乙○○上列原告對被告丙○○等四人提起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被告「『杜』 坤源 」正確姓名、住所;並補正被告丙○○、丁○○、「杜」 坤原 、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應補正原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應補正葫益企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並敘明原告登記持有之出資額金額。
四、應補正對被告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即請求被告給付之內容,若為金錢,則應表明金額等等)。
五、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㈠敘明被告曾否爭執原告為股東一事,且提出原告遭追繳欠稅之資料、欠稅金額等證據。
㈡敘明各被告與葫益企業有限公司間之關係,及將此等人列為被告之原因。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書記官張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