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販賣毒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伍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自民國97年2月2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97年5月14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5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陳君鳳法官劉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希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