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5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韓漢碂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韓漢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韓漢碂前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5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513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6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書記官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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