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小字第5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許凱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於民國103年12月17日提出民事異議狀(見
本院卷第8至9頁),所填住所地為高雄市○○區○○○街○○
號,並表示由本院管轄已違法律規定。且據本院調得之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記事欄所載(見本院卷第17頁),被告於
104年2月4日已遷入上址,且遷入上址前,亦係設籍於高雄
市○○區○○○路○○○號。是本院並非被告住所地法院甚明
,且兩造並無約定本院為管轄法院,本院復無其他定管轄之
原因,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管轄。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書記官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