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調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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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調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調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調字第15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朱薏卿朱婉君 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債權人 星展 (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上列當事人間__年度存字第__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__年度__字第__號__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金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准以__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__年度__字第__號__為擔保。曾提供__並以__年度存字第__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以__為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婷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書記官謝明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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