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偉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偉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偉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於民國101年7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6條亦定有明文。復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則明揭其旨。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㈠於100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764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復經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以101年度簡上字第165號判決駁回受刑人之上訴而告確定,又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90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636號裁定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
9月確定;㈡再於100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360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於同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16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192號判決駁回受刑人之上訴而告確定,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425號裁定後二案所處徒刑部分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㈢另於101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3275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乃於101年7月26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各項徒刑部分,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6月2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5月23日,此有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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