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3425號債權人 蕭太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呂英彰 、 曹美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表明票據是否曾提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3425號債權人 蕭太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呂英彰 、 曹美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表明票據是否曾提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