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具保人邱創和男三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邱創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邱創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吳為平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