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昱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恐嚇取財未遂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強制性交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民國107年5月22日公務詢問紀錄表足稽,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經審核相關案卷資料,雖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而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就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刑,與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刑定應執行刑,然因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5月22日公務詢問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卓進仕法官李進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恐嚇取財│妨害自由│強制性交│││(恐嚇取財未遂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強制性交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02年12月25日│102年12月26日至103年│102年12月25日││││01月03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3821號│103年度偵字第3821號│103年度偵字第3821號│├─┬──────┼──────────┼──────────┼──────────┤│最│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侵訴字第49號│103年度侵訴字第49號│105年度侵上訴字第165││││││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9月21日│105年09月21日│106年04月06日│├─┼──────┼──────────┼──────────┼──────────┤│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侵訴字第49號│103年度侵訴字第49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8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01月06日│106年01月06日│107年01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是,得易科罰金、得易│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苗栗地檢│苗栗地檢│苗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801號│106年度執字第1801號│107年度執字第580號│││(苗栗地檢106年度執│(苗栗地檢106年度執││││緝字第511號)│緝字第511號)││││(編號1至2定應執行有│(編號1至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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