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0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0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0824號債權人台東縣鹿野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彭及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胡慶緒胡寧馨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訴之聲明為何(依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二、債務人胡慶緒、胡寧馨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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