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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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46號原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以上原告與被告 歐瑞德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㈠起訴狀上被告歐 陳秀玉 之全體繼承人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㈡聲明第1項「被告歐瑞德等人」及第2、3、4項「被告歐**」之真正姓名,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㈠被告 歐陳秀玉 之全體繼承人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㈡聲明第1項「被告歐瑞德等人」及第2、3、4項「被告歐**」之真正姓名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原告應提出歐陳秀玉之除戶謄本、歐陳秀玉之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所有權部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書記官黃曉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