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3525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3525號

上訴人

即原告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彭仕邦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25日113年度交字第352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法官郭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書記官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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