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9年上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8號上訴人 張金珍 被上訴人張○嘉法定代理人王○芬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8年度訴字第81號)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5971元(見本院卷第21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均尚未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人如逾期未補正前開事項,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許志龍法官張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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