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36號原告甲○○被告雙慶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3765號),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0,000元,應繳裁判費14,46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3,9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坤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