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3年度城簡字第28號民事和解筆錄

原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訴訟代理人 陳盈穎

被告 何少華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城簡字第28號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40分在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第三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林敬展

書記官張梨香

通譯詹鎧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潘代鼎未到

訴訟代理人陳盈穎到(遠距視訊)

被告何少華到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277,775元,及其中新臺幣176,480元

自民國101年5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原告訴訟代理人陳盈穎(遠距視訊)

被告何少華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張梨香

法官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書記官張梨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