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訴訟代理人 陳盈穎
被告 何少華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城簡字第28號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40分在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第三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林敬展
書記官張梨香
通譯詹鎧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潘代鼎未到
訴訟代理人陳盈穎到(遠距視訊)
被告何少華到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277,775元,及其中新臺幣176,480元
自民國101年5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原告訴訟代理人陳盈穎(遠距視訊)
被告何少華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張梨香
法官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書記官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