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74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0至00樓、00樓及00號0、0樓、0樓之0、0樓、0樓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理人 劉遊燕 債務人 鍾村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5,406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日起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9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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