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4年度豐小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小字第477號

原告 陳文龍

訴訟代理人 鍾存閔

陳垂恩

被告 呂雅惠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附表原判決欄,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附表:

判決頁行

原判決

更正後

第2頁第24行

強求出租人回復

強求承租人回復

第2頁第26行

承租人不論係自住

出租人不論係自住

第3頁第9行

本件原告返還租屋給被告時

本件被告返還租屋給原告時

第3頁第12行

可見原告並未盡其善良管理人

可見被告並未盡其善良管理人

第3頁第18行

被告雖得請求原告賠償

原告雖得請求被告賠償

第4頁第17行

出租人

承租人

第4頁第22行

可見原告並未盡其善良管理人

可見被告並未盡其善良管理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