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13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榆紜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吳冬蘭
蘇倍 以
吳芝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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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2月2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按附表二所示之金額連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或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計算上訴利益,應就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依起訴時之價額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164號裁定意旨)。復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前第77條之2第2項(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已明定就施行前已繫屬之事件,仍適用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又共同被告對於第一審命連帶給付之判決提起上訴時,不論係由其中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均認已具備繳納上訴費用程式。是連帶債務人之共同被告,如其中一人已悉數繳納裁判費以補正程式之欠缺,對於他共同被告亦發生補正該項欠缺同一之效力(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90號、7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2月25日113年度金字第13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該判決命上訴人陳榆紜應(與如附表一所示之其餘上訴人連帶)給付被上訴人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故上訴人陳榆紜之上訴利益為附表一所示之總金額即新臺幣(下同)71,899,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4,830元;其餘上訴人按附表一所示金額計算之上訴利益如附表二所示,各應連帶繳納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連帶繳納上揭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林秉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附表一
編號
被上訴人即原告
原判決命應(連帶)給付之上訴人即被告
原判決命應(連帶)給付之本金(新臺幣/元)
1
吳冬蘭
陳榆紜
2,497,500
2
林慧雯
陳榆紜
2,000,000
3
陳榆紜
1,387,000
4
黃美娟
陳榆紜
2,404,200
5
張旭騰
陳榆紜、
陳曼儒
700,000
6
游婷雅
陳榆紜
1,000,000
7
曾艷
陳榆紜、
陳曼儒
3,290,000
8
謝雅鈞
陳榆紜、
陳曼儒、
陳儀德、
陳緗綸
1,430,000
9
張逸群
陳榆紜
1,079,500
10
陳榆紜
1,190,000
11
蔡金伶
陳榆紜
4,130,000
12
林鈺錦
陳榆紜
1,584,900
13
楊怡萱
陳榆紜、
陳曼儒
4,512,400
14
柯乃文
陳榆紜、
陳曼儒
500,000
15
謝羽蓁
陳榆紜、
陳曼儒
1,150,000
16
李洧緹
陳榆紜
300,000
17
蘇意婷
陳榆紜
200,200
18
莊書綸
陳榆紜
360,000
19
曾家楹
陳榆紜、
陳曼儒、
4,772,000
20
陳榆紜
2,532,000
21
潘雅惠
陳榆紜
959,000
22
徐沁瑈
陳榆紜
750,000
23
曾淑靜
陳榆紜、
陳曼儒
1,100,000
24
黃郁倫
陳榆紜
666,500
25
方琬婷
陳榆紜
3,380,000
26
陳惠棣
陳榆紜
5,099,500
27
莊玉琴
陳榆紜
2,100,000
28
葉小萍
陳榆紜
900,000
29
謝佩珊
陳榆紜、
張崇祐 、
蔡睿紜
1,869,000
30
余松青
陳榆紜
320,000
31
吳佩芬
陳榆紜、
張崇祐
12,585,500
32
林卉蓁
陳榆紜
1,700,000
33
鍾麗梅
陳榆紜、
蔡睿紜
1,370,000
34
吳玲箏
陳榆紜
1,100,000
35
鍾淑惠
陳榆紜
780,000
36
林琪恩
陳榆紜、
陳儀德
200,000
合計
71,899,200
附表二
上訴人陳榆紜應連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應連帶繳納之其餘上訴人
其餘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新臺幣/元)
其餘上訴人應連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元)
994,830元
蔡睿紜
3,239,000
59,112
陳曼儒
17,454,400
276,222
陳緗綸
1,430,000
27,346
陳儀德
1,630,000
30,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