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644號
上訴人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智拓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6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