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勞簡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簡字第126號原告 鐘立杰 訴訟代理人 石育綸 律師被告台灣客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之晨 訴訟代理人 劉懷先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勞上字第16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2年10月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前開民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於113年1月31日以112台上字第270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即已終結,亦經本院調閱前案卷宗核閱無訛,爰依原告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航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