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724號
原告 連金燦
上列原告與被告 田顯忠 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已繳納之1,110元,尚應補繳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