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56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561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林翔瑜 債務人 魏識洲 即 魏嘉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陸佰柒拾捌元,及其中伍萬貳仟陸佰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收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收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收柒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